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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2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物业服务采购结果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物业服务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编号:HNCA2021-HB001 本采购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物业服务采购,采购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1年2月2日北京时间下午15时00分按规定程序对本项目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就本次采购的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物业服务采购 (2)采购范围:磋商文件所示的全部内容。 二.评标结果信息 成交供应商:鹤壁市淇河家政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30号  成交金额:95940.00元 三、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媒介 本次结果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和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发布。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2月3日起1个工作日。 五、 投诉与质疑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招标人地址:鹤壁市淇滨大道与华山路交叉口 联 系 人:欧阳女士 联系电话:0392-3312261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107国道与卫河路交叉口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392-6612568       2021年2月3日

01/22202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职工餐厅服务采购磋商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职工餐厅服务采购磋商公告 采购编号:HNCA2021-HB004    1.采购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职工餐厅服务采购,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采购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职工餐厅服务采购 2.2采购内容:职工餐厅服务。 2.3采购金额:8.4万元 2.4服务周期:拟服务期三年,合同根据考核情况每年一签。 2.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1个包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2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少提供1人厨师证和健康证。 3.3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新公司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3.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3.6须提供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内,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投标人出具网页截图或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得分包与转包 。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1年1月22日***2021年1月28日,每天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获取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海河路交叉口田山电器院内。 4.2获取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件及承诺。  备注:上述所有证件要求报名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验原件), 4.3磋商文件费用:500元/套;售后不退。 5、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02月02日15时00分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海河路交叉口田山电器院内北楼二楼会议室       6、公告发布的媒体: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网和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采购人地址:鹤壁市淇滨大道与华山路交叉口 联 系 人:欧阳女士 联系电话:0392-3312261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107国道与卫河路交叉口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392-6612568  

01/22202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保安及ATM巡检服务采购磋商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保安及ATM巡检服务采购磋商公告 采购编号:HNCA2021-HB003    1.采购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保安及ATM巡检服务采购,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采购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保安及ATM巡检服务采购 2.2采购内容:门岗保安、网点保安及ATM巡检服务; 2.3采购金额:22.08万元 2.4服务周期:拟服务期三年,合同根据考核情况每年一签。 2.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1个包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2提供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且年审合格,拟投入执勤人员提供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保安员证。 3.3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新公司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3.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3.6须提供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内,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投标人出具网页截图或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得分包与转包 。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1年1月 22日***2021年1月28日,每天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获取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海河路交叉口田山电器院内。 4.2获取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件及承诺。  备注:上述所有证件要求报名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验原件), 4.3磋商文件费用:500元/套;售后不退。 5、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02月02日15时00分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海河路交叉口田山电器院内北楼二楼会议室       6、公告发布的媒体: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网和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采购人地址:鹤壁市淇滨大道与华山路交叉口 联 系 人:欧阳女士 联系电话:0392-3312261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107国道与卫河路交叉口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392-6612568  

01/22202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消防控制室值守服务采购磋商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消防控制室值守服务采购磋商公告 采购编号:HNCA2021-HB002    1.采购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消防控制室值守服务采购,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采购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消防控制室值守服务采购 2.2采购内容:消防控制室值守服务; 2.3采购金额:14.4万元 2.4服务周期:拟服务期三年,合同根据考核情况每年一签。 2.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1个包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2提供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且年审合格,***少4名消防员证。 3.3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新公司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3.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3.6须提供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内,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投标人出具网页截图或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得分包与转包 。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1年1月 22日***2021年1月28日,每天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获取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海河路交叉口田山电器院内。 4.2获取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件及承诺。  备注:上述所有证件要求报名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验原件), 4.3磋商文件费用:500元/套;售后不退。 5、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02月02日15时00分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海河路交叉口田山电器院内北楼二楼会议室  6、公告发布的媒体: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网和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采购人地址:鹤壁市淇滨大道与华山路交叉口 联 系 人:欧阳女士 联系电话:0392-3312261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107国道与卫河路交叉口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392-6612568  

01/22202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物业服务采购磋商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物业服务采购磋商公告 采购编号:HNCA2021-HB001    1.采购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物业服务采购,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采购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分公司综合生产楼物业服务采购 2.2采购内容:综合生产楼公共区域及院内的保洁和绿化、水电服务; 2.3采购金额:9.6万元 2.4服务周期:拟服务期三年,合同根据考核情况每年一签。 2.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1个包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2提供***少1名有效的电工证。 3.3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新公司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3.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3.6须提供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内,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投标人出具网页截图或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得分包与转包 。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1年1月22日***2021年1月28日,每天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获取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海河路交叉口田山电器院内。 4.2获取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件及承诺。  备注:上述所有证件要求报名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验原件), 4.3磋商文件费用:500元/套;售后不退。 5、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2月2日15时00分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海河路交叉口田山电器院内北楼二楼会议室 6、公告发布的媒体: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网和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采购人地址:鹤壁市淇滨大道与华山路交叉口 联 系 人:欧阳女士 联系电话:0392-3312261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107国道与卫河路交叉口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392-6612568  

01/06202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邮政大厦亮化照明工程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邮政大厦亮化照明工程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采购编号:HNCA2020-HB086 本采购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邮政大厦亮化照明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1年1月6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00分按规定程序对本项目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就本次采购的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邮政大厦亮化照明工程采购项目 (2)采购范围:响应文件及清单内的全部内容 二.评标结果信息 成交供应商: 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万古镇马成精村306省道路南预制厂院内6号 成交金额:127500.00元 三、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媒介 本次结果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和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1月6日起1个工作日。 五、 投诉与质疑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招标人地址:鹤壁市淇滨大道与华山路交叉口 联 系 人:欧阳女士 联系电话:0392-3312261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107国道与卫河路交叉口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392-6612568       2021年1月6日

12/292020

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二、采购编号:HNCA2020-LH004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磋商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5日 五、评审时间:2020年12月28日 六、采购内容及要求 (1)采购内容:多功能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1台 (2)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采购金额:125万元 (4)供 货 期:签订合同后10天内完成 (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6)质量标准:合格 (7)付款方式:供货完成三年后分批付款 七、成交情况 供应商名称:漯河市瑞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北侧滨河路东侧金色龙湾13幢1单元7层704号 成交金额:1230000元 八、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崔付然、赵莉、宁鸽、王云玲、张春迎(业主评委) 九、发布结果公示的媒介 本次结果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发布。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卫生院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何冢线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37339683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南路788号汇利锦绣山水1号楼 联系人:翟女士 联系电话:0395-5592986  

12/152020

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卫生院的委托,就其所需要采购的关于“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1.2采购编号:HNCA2020-LH004 1.3采购内容:多功能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1台(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1.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1.5采购金额:125万元 1.6供货期:签订合同后10天内完成。 1.7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8质量标准:合格。 1.9付款方式:供货完成三年后分批付款。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9年后新成立企业提供基本开户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需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格式自拟);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单位2020年1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等);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格式自拟); (6)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相关业务,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供应商若为代理商需提供该设备厂家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7)供应商须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范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和法定代表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查询时点为发布磋商公告之后,供应商需提供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相关查询页(查询页需自带日期)的网页打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只需提供信用中国的相关查询页(查询页需自带日期)的网页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采购文件的获取: 时间:2020年12月16日***2020年12月22日,每天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报名时须带: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及“2、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两份报名。 地点: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南路788号汇利锦绣山水1号楼21层2113室)。 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磋商文件。 5、公告发布的媒体: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发布。 6、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卫生院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何冢线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37339683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南路788号汇利锦绣山水1号楼 联系人:翟女士 联系电话:0395-5592986  

12/152020

漯河市域产业集聚区规划纲要编制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漯河市域产业集聚区规划纲要编制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漯河市域产业集聚区规划纲要编制项目 二、采购编号:HNCA2020-LH003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磋商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日 五、评审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六、采购内容及要求 (1)采购内容:漯河市域产业集聚区规划纲要编制 (2)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采购金额:40万元 (4)成果交付期: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6)质量标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规程、规定和省、市相关要求,并负责修改直***审批通过。 七、成交情况 供应商名称: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298号 成交金额:386000元 项目负责人:龚亮 执业证书编号:GH20204111509 八、磋商小组成员名单:李廷艳、王云玲、张素丽 九、发布结果公示的媒介 本次结果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发布。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一、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26号 联系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0395-31362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南路788号汇利锦绣山水1号楼 联系人:翟女士 联系电话:0395-5592986

12/042020

漯河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入围项目 入围结果公告

漯河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入围项目 入围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漯河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入围项目 二、采购编号:HNCA2020-LH002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四、谈判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4日 五、评审时间:2020年12月3日 六、采购内容及要求 (1)采购内容:根据省公安厅【河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考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第七条规定考试网点布建要兼顾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精神。结合漯河市现有的考场实际情况的总体需求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2)标段划分 标段 采购内容 ***高限价 一标段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场三处 2000元/考场/年 二标段 小型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场八处 3000元/考场/年 三标段 大型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场一处 5000元/考场/年 四标段 小型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场四处 2000元/考场/年 五标段 大型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场一处 5000元/考场/年 注:一标段入围3家,二标段入围8家,三标段入围1家,四标段入围4家,五标段入围1家。 (3)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1年。 (4)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七、入围情况 标段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交金额 (元/考场/年) 一标段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场三处 漯河市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107国道王店路口 1980 漯河市泰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漯舞路与高铁交叉口 1980 漯河市联赢驾培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376号 1990 二标段 小型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场八处 漯河市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107国道王店路口 2960 漯河市金诚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西路106号 2980 漯河市顺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路南段668号 2980 漯河市大正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人民路与阳山路交叉口一号院 2980 漯河市金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南环路西段 2980 漯河市腾飞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苏侯村 2980 漯河市泰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漯舞路与高铁交叉口 2980 漯河宏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376号 2980 三标段 大型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场一处 漯河市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107国道王店路口 4950 四标段 小型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场四处 漯河市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107国道王店路口 1960 漯河市泰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漯舞路与高铁交叉口 1980 漯河宏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376号 1980 漯河金鹏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漯周路南侧 1990 五标段 大型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场一处 漯河市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107国道王店路口 4950 八、谈判小组成员名单:江娜、张俊霞、苏立 九、发布结果公示的媒介 本次结果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发布。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一、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漯河市公安局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999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95-35567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南路788号汇利锦绣山水1号楼 联系人:翟女士 联系电话:0395-5592986

12/022020

漯河市域产业集聚区规划纲要编制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漯河市域产业集聚区规划纲要编制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就其所需要采购的关于“漯河市域产业集聚区规划纲要编制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漯河市域产业集聚区规划纲要编制项目 1.2采购编号:HNCA2020-LH003 1.3采购内容:漯河市域产业集聚区规划纲要编制(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1.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1.5采购金额:40万元 1.6成果交付期: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 1.7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8质量标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规程、规定和省、市相关要求,并负责修改直***审批通过。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9年后新成立企业提供基本开户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需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格式自拟);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单位2020年1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等);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格式自拟); (6)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 (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供应商需提供网站查询截图);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采购文件的获取: 时间: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9日,每天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报名时须带: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及“2、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两份报名。 地点: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南路788号汇利锦绣山水1号楼21层2113室)。 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4日14时30分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磋商文件。 5、公告发布的媒体: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发布。 6、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26号 联系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0395-31362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南路788号汇利锦绣山水1号楼 联系人:翟女士 联系电话:0395-5592986  

12/012020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修正)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 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停止出售之日止,***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 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高投标限价或者***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低投标限价。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 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四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低或综合评分***高的投 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 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四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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